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
点击:189次责任编辑:军粮供应
时间:2024-07-2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精神,为规范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掌握本地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程序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河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四、备案方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要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工作(含原属直管县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落实备案要求和定期报告制度,依法对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精神,为规范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掌握本地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程序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河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四、备案方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要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工作(含原属直管县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落实备案要求和定期报告制度,依法对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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